各税务所:
为了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,提高印花税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,认真贯彻执行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》,按照青地税发【2015】03号文件规定,各税务所根据本所管辖企业的具体纳税情况,对2015年企业印花税缴纳方式进行了实地核查认定,报经市局审核。现将全局审核认定的印花税企业名单下发到各税务所,并提出以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落实。
一、各税务所要严格执行印花税政策规定,依据本《通知》要求及时下达《印花税汇总缴纳企业通知书》或《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》,连同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》一并使用,经纳税人签收后一份留存备查。对原有未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可直接以本文作为2015年度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依据,原则上不需另行下发通知书。
二、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,在纳税申报期企业申报印花税低于按核定比例征收税额的,应当立即要求其及时予以改正,否则按《税收征管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三、对认定为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,未建立《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薄》的,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报送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》的,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,视其违章性质,适用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三条或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,情节严重的,撤销其《汇总缴纳印花税通知书》,实行核定征收。
四、各所根据下发的认定企业名单与管户比对,对变动印花税征收方式的,应及时在征管系统中修改。
五、此项工作纳入一季度绩效考核中,市局将组织人员对认定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。
六、认定情况:本次各所上报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企业共1919户,其中,汇总缴纳印花税的28户,核定征收的1891户。具体是河东所核定征收296户,汇总缴纳1户;河西所核定征收219户、汇总缴纳10户;大坝所核定征收291户;小坝所核定征收180户;城区所核定征收851户、汇总缴纳19户;曲靖所核定征收53户。
附件:1. 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汇总统计表(略)
2.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通知书(略)
3.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(略)